《毛集实验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经营开办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文字解读
根据区管委工作部署,区国土资源局编制了《毛集实验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相关领域现状。当前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不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着用地不规范、管理有漏洞、利用率低等问题,制约了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快推进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能够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需求,有效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壮大。
(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用地需求,有效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助力乡村振兴。
三、文件起草过程
1.文件起草:2024年3月7日,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毛集实验区实际,起草了《毛集实验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经营开办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意见征集:2024年3月13日邀请区经贸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发局、湿地公园管理处、经济开发区、焦投集团、焦运公司单位召开部门面议会,共收到区发改局和经济开发区2条反馈意见,已采纳,其他单位均无意见。2024年4月12日,在网上对《实施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至5月12日,未收到反馈意见。2024年5月书面征求区直有关单位和各镇、经济开发区等单位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3.合法性审查:2024年5月20日,区国土资源局将《实施意见》提交区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反馈符合审查要求,区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
4.会议审议:6月24日,2024年区管委第7次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毛集实验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经营开办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5.正式印发:7月1日《毛集实验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经营开办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毛管办秘〔2024〕16号)以区管委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通过出台《实施意见》,指导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经营开办企业,有效化解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不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着用地不规范、管理有漏洞、利用率低等问题,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用地需求。
五、主要内容
(一) 明确界定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依法登记土地所有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用地(含依法批准农转用的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批准使用。
(二)明确申请主体及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2.产权明晰、权属无争议,农户安置补偿落实到位;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严格规范审批程序:用地单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属地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按程序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组织实施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程序申请办理项目验收。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予以登记发证。
(四)强化责任落实:1.严格土地用途管理,项目用地批准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2.严格项目投资监管,由所在镇、经济开发区办公室负责项目投资监管,3.严肃责任追究问责,单位和个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由所在镇、经济开发区办公室负责项目投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下一步工作
《实施意见》印发后,我区将指导各乡镇(街道)根据所属地总体规划继续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办企业工作,保障农村项目用地需求,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解读机关:毛集实验区国土资源局
政策咨询牵头科室:利用科
解读人:刘广
政策咨询电话:0554-827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