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毛集实验区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参保对象
2020年2月29日前在岗乡村医生,具备乡村医生或乡镇执业(全科)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等资格的,并与镇卫生院签订协议经区卫计局注册在岗从事村级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男60岁、女55岁)的乡村医生。
1.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在岗村医,以及符合条件新聘用的村医,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男性超过45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在岗村医,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标准
1.乡村医生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淮南市人社局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单位承担12%、个人承担8%,按月缴纳。
2.乡村医生比照村干部自愿选择参加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参保程序及享受待遇按照淮南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并在任职期间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补贴,补贴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保费缴纳
在岗村医养老保险费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单位与个人的分担比例,保费统一归集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集中办理申报缴纳。在岗村医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向参保村医收缴至区卫计局账户。在岗村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以追溯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未满15年继续参保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享受待遇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从事乡村医生后,缴费未满15年的,可自主选择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费满15年,续缴参保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不愿续缴或因其他原因亡故的,按照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区财政代缴的,年满60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待遇。
五、其他事项
1、个人申请。在岗村医本人填写《毛集实验区在岗村医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各4份)、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2份、本人近期1寸照片4张,提交到村卫生室。
2、村卫生室申报。对在岗村医提交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由村卫生室签署意见后上报镇卫生院。
3、镇卫生院初审。镇卫生院进行初审与人员在岗情况核实,由镇卫生院院长签署意见后,将人员名单公示一周并留存图片,连同《毛集实验区社会保险费申报花名册》(附件3)上报区卫计局。
4、区级审定。区卫计局对镇卫生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汇总所有参保人员材料提交给区人社局进行审定。
今后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04210200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