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集实验区万客隆超市

发布时间:2024-02-06 15:49来源:毛集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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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毛不罚20242号

当事人:毛集实验区万客隆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400MA2U6JWKXU

住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华阳路29号20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夏集镇中心街78号

     2023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毛集实验区万客隆超市经营的芹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TWJN23100800,并于当日送达你店,你销售的芹菜中含有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4,实测值为0.047,超出标准指标,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现场检查该芹菜已售完,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对其经营的芹菜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4,实测值为0.047,超出标准指标,没有异议      

查明,当事人2023年10月15日从安徽省蚌埠市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段凤飞家购进的,共购进20Kg,单价1.3元/斤,即进价2.6元/kg,芹菜销售价格是3.16元/kg,据知,此次购进的芹菜实属张丽丽的芹菜在段凤飞家代售,当时采购人员当场要求段凤飞提供出示芹菜的快检报告和张丽丽委托其代售的芹菜销货清单,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9日购买了3.323kg用于检测(含备样1.6Kg),抽样基数5Kg,进货后放在店里货架上卖,履行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手续。当事人经营上述芹菜的经营额63.2元,违法所得共计1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芹菜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4,实测值为0.047,超出标准指标                        

2、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芹菜含有噻虫胺超出标准指标事实和过程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5日从安徽省蚌埠市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段凤飞家购进的芹菜,提供了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检验测试报告,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依法履行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                  

 5、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产品召回措施,张贴产品召回公告,店内召回公告照片各一份,虽然事实没有能够召回产品,但是能够说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对不合格产品的管理按食品经营制度进行管理。    

    20241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淮市监毛处告[2024] 17”《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的规定,构成经营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产品召回措施,张贴产品召回公告,虽然事实没有能召回产品,但能说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对不合格产品的管理按食品经营制度进行管理,当事人经营中履行了食品经营者应尽的主体责任、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落实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本机关已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月30日

 

作者:毛集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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