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集实验区正田活鱼馆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毛处罚〔2023〕40 号
当事人:毛集实验区正田活鱼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淮市监办函〔2023〕94号文件来到该饭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饭店点餐区及包间就餐区域未张贴或摆放反对食品浪费标识,亦未要求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提示,引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对当事人顾**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由于当事人工作人员反食品浪费意识不足,且在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上有所欠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要求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在我局检查后,当事人及时整改,设立了反食品浪费标志标牌,同时对店内服务人员进行了培训,积极引导顾客适量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 七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 自收到本告 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 此权利。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8 月 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