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惠海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7-18 11:18来源:毛集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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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毛不罚〔2023〕3号

当事人:淮南市惠海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400MA2W9M1W7A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康泰路文商城二期A7号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4********4073

联系电话:180****228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新村上东锦城A座-1303室

2023年4月3日,收到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淮南市惠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泡山椒笋尖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TWJS23032562,并于当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销售的泡山椒笋尖中含有二氧化硫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为0.554,超出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该泡山椒笋尖已售完,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没有异议。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淮南市博丽思商贸有限公司进的货,共购进泡山椒笋尖1件共10斤即5Kg,170元/件。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3月23日购买了1.92kg用于检测(含备样0.85Kg),抽样基数3Kg,进货后放在公司货架上销售,有进货单据和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报告,在经营中履行了索证索票手续。泡山椒笋尖销售价格是39.6元/kg。当事人经营上述泡山椒笋尖的经营额198元,违法所得共计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泡山椒笋尖中含有二氧化硫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为0.554,超出标准指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泡山椒笋尖中含有二氧化硫超出标准指标事实和过程;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淮南市博丽思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泡山椒笋尖,提供了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依法履行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      

5、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产品召回措施,张贴产品召回公告,店内召回公告照片各一份,虽然事实没有能够召回产品,但是能够说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对不合格产品的管理按食品经营制度进行管理。          

2023年7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毛处告字[2023]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的规定,构成经营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产品召回措施,张贴产品召回公告,虽然事实没有能召回产品,但能说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对不合格产品的管理按食品经营制度进行管理,当事人经营中履行了食品经营者应尽的主体责任、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落实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本机关已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依据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联扫描支付或到交通银行柜台进行转账,收款方账户名称:淮南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  账号:3440****00180****131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7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归办案机构留存。

作者:毛集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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