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集实验区黄娜食品销售店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毛处罚〔2023〕6 号
当事人:毛集实验区黄娜食品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共同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店内货架上存在保健食品中国劲酒与普通食品红牛饮料混放销售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规定。 我局当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对店内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店内货架上存在保健食品中国劲酒与普通食品红牛饮料混放销售情况。在我局检查后,当事人及时整改,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分开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毛集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查处该店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的现场情况;
2、当事人的整改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当事人毛集实验区黄娜食品销售店经营中存在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规定。构成了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