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东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毛处罚〔2023〕 5 号
当事人:淮南市东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经查明:2023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对店内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店内在经营中存在健康证过期情况。
当事人**经营中存在健康证过期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积极整改,申请办理了健康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 自收到本告 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 此权利。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4 月 1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