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集实验区万家日用经销店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毛处罚〔2023〕 4 号
当事人:毛集实验区万家日用经销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共同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店内货架上存在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情况。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规定。我局当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对店内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店内货架上存在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情况。在我局检查后,当事人及时整改,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分开销售。
当事人毛集实验区万家日用经销店经营中存在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规定。构成了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4 月 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