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出生登记规范(2022版)

发布时间:2023-07-04 16:58来源:毛集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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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登记原则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2022版)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信息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向卫健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材料、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婴儿出生后,在婴儿一周岁内办理出生登记的,按出生入户办理;超过一周岁但未满六周岁办理出生登记的,按补报往年出生入户办理;超过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按照户籍补录办理。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不能进行出生申报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比照“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户籍补录”办理。公安派出所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无法确定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将联系当地卫健部门进行鉴别。办理出生登记业务时,拆切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登记业务办结后,需在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背面加盖已入户章。

二、登记项目要求

公安派出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相关信息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婴儿姓名的,应先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婴儿姓名变更手续,并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弃婴,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姓名登记基本原则为其取名。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登记。出生日期不详的弃婴,由收养机构或收养人确定一个出生日期,但不得明显超出合理年龄范围。

办理出生登记时,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由父母双方现场共同选定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作为子女的民族成份。弃婴等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与外国人结婚生育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按照中国公民一方的民族成份确定。

籍贯登记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父亲是外国人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可以随父或母籍贯登记。弃婴籍贯不详的,登记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出生地登记为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出生地不详的弃婴,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

监护人登记为新生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监护关系登记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的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监护关系不用登记。

三、登记情形要求

1、一般情形

婴儿出生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随母申报出生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二)随父申报出生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材料(非婚生育的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2、父母离婚出生登记

有《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凭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

3、父母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申报出生登记。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为高校学生集体户材料;

(3)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6)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4、集体户出生登记

符合下列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可以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除外),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先将父亲或母亲户口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再办理出生登记。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父母为集体户口材料;)、居民身份证;

(4)父母双方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5)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6)单位出具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二)父母一方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先将父亲或母亲户口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再办理出生登记。具体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父(母)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材料;

(4)父(母)一方为集体户口材料;

(5)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父母双方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7)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8)单位出具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5、军人子女出生登记

军人所生子女,符合下列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办理。

(一)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落户)。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

(4)户口已注销材料(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5)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6)部队出具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二)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

(6)户口已注销材料(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7)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三)母亲为女士官且户口已注销,婴儿要求随母入户的,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出生登记(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或派出所集体户落户)。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户口已注销材料(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4)部队出具的士官身份说明材料及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6、华侨国内出生子女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6)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提供)。

7、国外出生登记

婴儿已取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按回国定居办理。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义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国籍认定材料,并转交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婴儿在国外出生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系华侨,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5)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6)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7)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婴儿在国外出生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可以随母或随父在国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5)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6)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8、台湾地区出生登记

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大陆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大陆居民,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可以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公证书》(按《两岸公证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婴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5)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父母双方系华侨,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可以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公证书》(按《两岸公证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提供)。

9、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无法核实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随父申报出生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人或婴儿父亲书面申请(说明婴儿母亲的基本信息、去向及婴儿出生情况等);

(2)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婴儿与婴儿父亲的亲子鉴定证明材料;

(4)婴儿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

(5)相关证明人谈话笔录(包括婴儿母亲的基本信息、去向及婴儿出生情况等);

(6)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综合报告。

10、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户口已注销,可以随法定监护人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及户口注销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法定监护人与婴儿的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步骤

申报人持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户口申报表》,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以上内容政策依据来源《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有效期两年。如有出入,以我局新出台政策为准。)

作者:区管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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