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户口项目登记规范(2022版)
一、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1、基本要求:
常住户口登记要做到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记载的相关信息与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储的信息一致。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信息。
2、姓氏登记基本原则:
(1)公民户口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与所选取姓氏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
(二)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2)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少数民族公民登记姓名使用本民族文字的,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和有关规定转写对应的汉字译写姓名。少数民族姓名对应的汉字译写中的间隔符用“· ”(GB13000编码“00B7”,GB18030编码“A1A4”)表示。
佛教教职人员和出家、独身并在道教宫观修行的道教教职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分别使用佛教法名和道教道名作为姓名,并在户口簿“曾用名”项目内登记原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3、性别登记基本原则:
性别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的记载,登记男或女。
4、出生日期登记基本原则:
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登记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
5、民族登记基本原则: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确认、登记。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或特征相近的,登记为该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按本人民族成份登记,并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
6、出生地登记基本原则:
出生地登记为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乡、镇,但需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7、籍贯登记基本原则:
籍贯登记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需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登记本人的出生地。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登记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8、与户主关系登记基本原则:
家庭成员关系登记,应按照法律意义的血缘关系填写。
与户主关系的登记,本人是户主的,登记为户主;家庭户内其他人员,登记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具体称谓;集体户内其他人员,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9、宗教信仰登记基本原则:
公民的宗教信仰可根据群众本人意愿不予登记。
二、办理时限
1、基本要求:本规范所列户口申报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时限外,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2、当场受办:符合条件、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户口申报事项,当场办结或受理;证明材料不全的,户籍民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出具《办理户口补充材料告知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户籍民警做出说明解释。
3、审批程序:对于须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者其他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不包括在十个工作日内),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两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材料规范
1、填写要求: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黑色碳素墨水或黑色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证明材料要求:申请人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人,应当对以下提交或者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直系亲属〕
1、父母子女关系:登记父母子女间相互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和历史户籍档案;公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村(社区)或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人事档案等经核实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2、夫妻关系以结婚证为依据。
(二)〔单位、村居等〕其他有关单位、村(居)委会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直接调取档案的证明,均需该单位或部门、村(居)委会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三)〔国(境)外证件〕在国(境)外办理的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结婚证等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以上内容政策依据来源《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有效期两年。如有出入,以我局新出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