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集环保局]毛集实验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30 15:33来源:毛集实验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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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国华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毛集实验区焦岗湖镇新建村

负责人:冯玉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7月1日,毛集实验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建设厂房大棚,未能提供环评批复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于2019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毛环罚告[2019]001号文件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

2.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凤台农村商业银行焦岗支行 

户名: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焦岗湖镇财政所

账号:2000014395331030000002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环境保护局或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毛集实验区环境保护局

2019814    

作者:陈传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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