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集实验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毛环罚〔2020〕002号)

发布时间:2020-10-14 15:16来源:毛集实验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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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魏洲金元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毛集实验区毛集镇魏庙村

负责人:詹可飞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5月24日,毛集实验区环境保护局会同毛集镇环保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场地内堆放大量煤矸石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我局于2020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毛环罚告〔2020〕002号文件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1.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淮南毛集支行

户名: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财政局

账号:601401040000534转入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环境保护局或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毛集实验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6月4日

作者:陈传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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