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同路单采血浆站信息公开目录

发布时间:2024-11-15 08:53点击数:来源:毛集实验区管委会
序号 一级
目录
二级
目录
公开内容 信息类别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备注
1 服务时间 中心、站(点)、采血车计划开展采血服务的时间(含节假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1、同后期对应项目同步更新,可直接引用至此;
2、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此部分目录。
2 交通导引 固定采血点 (室)路线指引,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
3 流动采血车 流动采血车计划设置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4 献血服务 献血流程、献血服务热线、献血须知
5 权利义务 献血者的体检、献血者应遵守的献血规定等
6 献血者用血 献血者本人及亲属临床用血相关政策、费用减免流程等
7 健康咨询 窗口设立联系方式、科普宣传、健康教育
8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9 机构人员 机构信息 公开机构的基本情况、《血站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等,包含
1、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2、《血站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信息(公开正副本清晰图片,提供下载链接);
3、公开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其他需公开的信息。
资质类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信息内容的不一致情况。
人员识别 采血人员姓名(或工号)标识等
12 医疗价格 服务价格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13 环境导引 交通导引 固定采血点 (室)路线指引,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 服务类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信息内容的不一致情况。
车辆入口与出口指示、周边停车场位置、行车指引等
流动采血车 流动采血车设置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安全警示 服务场所安全(防火、防盗、安检等)警示标识及危险提示标志等
应急指引 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和安全通道路线、指引标牌、路线等
14 献血服务 服务时间 中心、站(点)、采血车开展采血服务的时间(含节假日) 服务类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信息内容的不一致情况。
献血服务 献血流程、献血服务热线、献血须知
权利义务 献血者的体检、献血者应遵守的献血规定等
健康咨询 窗口设立联系方式、科普宣传、健康教育
血液检测 血液检测的主要项目
献血者用血 献血者本人及亲属临床用血相关政策、费用减免流程等
注意事项 献血前后的注意事项
15 行风投诉 招标采购 执行政府采购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服务类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信息内容的不一致情况。
行风建设 行风建设及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投诉途径 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纠纷处理 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以及相关部门地点、联系方式等
16 科普健教 健康科普 献血、输血与健康方面的科普知识,血液储存、使用科普知识 服务类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信息内容的不一致情况。
健康教育 开展科普健康教育时间、内容、地点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度及管理办法
17 便民服务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服务类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信息内容的不一致情况。
用血者服务 用血流程、注意事项、稀缺血液登记等
激励政策 无偿献血表彰和激励政策的相关信息等
其他信息 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18 监督保障 公开制度 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审核发布、管理维护、咨询回应等工作做出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执行。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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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保障 公开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负责人、管理部门或者专业负责人员、领导小组成员等信息
工作推进 定期公开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问题整改情况、自查自纠情况、考核工作进展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