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3 10:04点击数:作者:刘华顺来源:毛集实验区管委会

 

毛管字〔201917

 

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引资产业

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区属各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抢抓沿海地区产业转移、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淮河生态经济带、合肥都市圈等战略平台和皖北振兴的战略机遇,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毛集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设立区级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区级财政年收入10%的标准,支持全区产业发展。

二、独立选址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新引进独立选址工业项目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成长性较强、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实现合同约定,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补助(不含土地款)。具体标准为:

   (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按6%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可按8%给予奖励;

3.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重复享受奖励。

(二)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

1.引进项目新建工业厂房,容积率不低于1.2,对于容积率达到1.5(含本数)以上的,超出部分按200/㎡给予奖励,与固定资产奖励不同时享受。

2.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地。

三、入驻标准化厂房工业项目奖励

招商引资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且每平方米税收200元以上,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给予下列政策支持。

(一)工业企业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同时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自营进出口、利用外资、自主知识产权、经济发展实际贡献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综合因素,达到上述2项条件的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奖励;符合上述4项条件的可按1%奖励,符合上述6项条件的可按2%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奖励最高标准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级经济发展实际贡献额。

(二)对下列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主营业务收入的2-3%,奖励年限3-5年。

1.税收达到每平方米300元的企业,可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奖励;

2.税收达到每平方米400元的企业,可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奖励;

3.年自营进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4.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申报成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工程)中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项以上;

5.奖励年限最高不超过5年,奖励最高标准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级经济发展实际贡献额。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利用外资、自主知识产权、自营进出口以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主营业务收入和经济发展实际贡献额以税务部门纳税系统数据认定为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经济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

(四)对入驻标准化厂房进行洁净厂房改造的可按实际决算价格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

(五)入驻标准化厂房租赁补贴,执行毛集经开区政策规定。

四、新建标准化厂房奖励

(一)新建8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标准化厂房项目,可以按照标准化厂房建安成本(不含土地款)的8%给予投资主体资金补助,竣工验收备案后按30%30%40%分三年奖励;

(二)资企业自主招商并整体运营,可以按照入驻企业的规模、数量、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额,给予投资企业一定奖励;

(三)对建筑面积较大、投资强度较高,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四)投资企业可按照自然层数或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产权分割(公共服务用房除外),并可向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的企业租赁或出售。

五、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在我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和经济核算中心;具有总部经济特征的功能性机构和从市外归集我区的纳税额超过企业全部纳税额50%以上的;能够履行跨地区范围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企业总部;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并且5年内不改变在毛集实验区经营注册地和纳税地。根据企业经营类型可按其上年度对本区经济发展实际贡献额30%-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合同期满后重新约定。

六、鼓励利用外资

1.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外方股东境外贷款(一年期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溢价、投资性公司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实验区再投资成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所含的外资成分)等各类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政策的,按照商务部门认定的实际到位资金的4‰给予奖励。

2.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突出、引进世界500强项目、重大外资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在建成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支持四上企业发展。

1.对每年新增的“四上”(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贸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取得资质建筑业)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资金,按4:3:3分三年兑现。“四上”企业在库满三年后,继续按时上报统计财务报表且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2%以上的,给予每户企业5000元奖励,同时给予企业会统人员每月200元工作补助,奖励补助资金次年经审核后一次性拨付,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2.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在“四上”企业范围内,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重点)新产品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奖励1万元,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3.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在“四上”企业范围内,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淮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新获得省政府、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八、企业融资和上市扶持

1.充分发挥区级担保公司作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定期举办银企对接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支持和帮助企业加快发展。

2.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建立中小企业(在本区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鼓励企业上市,对获得批准上市企业区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批准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区级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批区域股权交易系统(新四板)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九、对带动性强、强链补链、投资额大、填补我区产业空白的重大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十、本《意见》规定适用新项目,不溯及既往,与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意见》中涉及的相关奖励、扶持规定与区其他相关政策重复或交叉的,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最高标准执行。外来投资企业必须在毛集实验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方可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兑现产业扶持政策,具体事项经合同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区工委、管委研究决定后执行。

十一、区产业扶持政策审查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产业扶持政策审查会议,对申报兑现奖励政策的企业进行全面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扶持条件的,报经区工委、区管委研究同意后予以兑现。

十二、项目投资协议签订中,须在投资总额、项目进度、产出经济指标、房屋土地出售或转让转租等方面进行双向约定,并附严格可行的违约责任、赔偿条款加以保证。

十三、申请奖励人必须如实申报,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申报资料,并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经查证申请奖励人有虚假申报或提供的资料缺乏真实性、合法性,经区工委、区管委查证属实后,追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奖励资质,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11231日。本《意见》由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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