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在线访谈
陈波副主任将围绕最新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向大解读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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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梦为马】 请问领导,水资源税关于核定取水量的规定是什么? [2024-12-25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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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儿。还有需要咨询的网友可以通过政民互动继续提交问题,我们将交办到区水务局,继续为大家解答。感谢陈波副主任,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各位网友下期再见。 [2024-12-25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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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花水月】 再请问陈主任,相比2017的《扩大试点实施办法》,税额标准有什么变化? [2024-12-2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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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副主任陈波】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核定取水量的6种情形:(1)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2)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3)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4)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5)纳税人篡改、伪造计量数据;(6)其他需要核定的情形。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两种取水量的核定方法:一是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取水量;二是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用水量。《办法》明确水资源税的核定,需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取水量核定书。 [2024-12-2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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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花水月】 陈主任好。我想请教一下,为什么这次出台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实行了以从量计征为主的方式? [2024-12-25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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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副主任陈波】 与2017年《扩大试点实施办法》相比,《办法》在税额标准方面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从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调整为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并取消了按2—5倍确定的规定。二是取消了对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的规定。三是将“特种行业取用水”修改为“特种取用水”。四是增加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适当提高税额的规定。五是将超计划(定额)取用水调整为超许可或者超计划,并取消了加征1—3倍的规定。六是取消了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的规定。 [2024-12-2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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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副主任陈波】 与矿产资源税主要实行从价计征不同,水资源税主要实行以从量计征为主的征收方式,主要基于以下3点考虑:一是与原水资源费政策相衔接;二是水资源有别于一般商品,市场化程度低,难以确定价格,无法实行从价计征;三是纳税人在取水过程中需要安装水表计量取用水量,采用从量计征便于征管。 [2024-12-25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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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副主任陈波】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6种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3)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上述情形主要平移自《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 [2024-12-25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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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奋斗】 陈主任,你好。我是在毛集经开区投资建厂的企业负责人,我想问一下,有哪些情形是不征收水资源税的? [2024-12-25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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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副主任陈波】 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将简单围绕《办法》制定的背景、《办法》制定的原则、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税收优惠与2017年相比的变化等内容进行简单解读。 一是《办法》制定的背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可以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绿色税制”。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有利于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二是《办法》制定的原则。主要在四个方面,一是实现平稳转换。《办法》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维持纳税人、征税对象、计征方式等基本税制要素不变。同时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合理调整相关政策,增强执法刚性,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二是强化分类调控。水资源税的一项重要功能是通过设置差别税额,发挥税收对水资源利用的调控作用,调整优化取用水结构,促进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三是体现地区差异。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基础,改革调控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确保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四是调动地方积极性。水资源费改税后,试点省份的水资源税收入将全部留归地方,更好发挥地方积极性。 三是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资源税法已将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作为矿产品税目计征资源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办法》明确对于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征收矿产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四是税收优惠与2017年相比的变化。与2017年《扩大试点实施办法》相比,《办法》在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增加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的规定。二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增加了对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的规定。三是增加了工业用水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20%水资源税的规定。四是增加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2024-12-2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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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请问陈主任,此次在全国范围实施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什么主要内容?相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有哪些变化? [2024-12-25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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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副主任陈波】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通过“在线访谈”这个栏目与大家交流,也借此机会感谢广大网友对我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感谢区管委办公室、毛集实验区管委会网提供这次在线访谈机会。 [2024-12-25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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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访问毛集实验区管委会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有幸邀请了毛集实验区管委会副主任陈波同志参加本次在线访谈活动。此次访谈,陈波副主任将围绕最新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向大家解读相关政策,广大网友朋友们有什么问题和建议都可以直接在线跟帖。 [2024-12-25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