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毛集实验区江淮枢纽港何台作业区地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管委同意,现将《毛集实验区江淮枢纽港何台作业区地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 23 日
毛集实验区江淮枢纽港何台作业区地块集体
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毛集实验区江淮枢纽港何台作业区地块集体土地及附属物征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7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项目征收范围四至界限(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条 毛集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并确定由毛集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 征地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对象, 一般应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的土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区片地价: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
第六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装饰装潢、生产设施、生活设施等,青苗包括作物、林苗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其中:生活设施固定衣柜补偿面积不得超过应补偿房屋面积的15%。
第七条 对于非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 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的苗木、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九条 凡在正阳关至峡山口段行蓄洪区调整与建设工程项目已征迁、安置补偿的群众,不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仓储、办公用途房屋、码头及
其他设施征收补偿办法
第十条 仓储、办公用途房屋、码头及其他设施征收补偿办法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确因生产经营安装的机械设备搬迁的,给予一定的设备搬迁费,搬迁费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组织搬迁,被征收人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支付;也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市场价支付。
四、附则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评估原则
坚持依法、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坚持公众与当事人参与原则。
(二)评估机构的确定
1. 评估机构由征收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被确定的评估机构应具备安徽省财政厅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项目负责人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
2.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如有异议,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项目土地拆迁补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毛集实验区江淮枢纽港何台作业区地块征迁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