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地名是各个历史时期人类活动的产物,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人乡愁和文化记忆的体现。2022年5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健全完善地名管理制度体系,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7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6条,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地名的专名和通名、地名文化遗产、历史地名等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为进一步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主要体现在:
一、地名命名更名更加规范
(一)规定了地名方案的编制内容、组织实施和变更程序。《办法》规定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二)明确了不以人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作地名的特殊规定。《办法》细化了《条例》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1.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2.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三)细化了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报告的内容。《办法》规定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需要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四)规定了地名备案、公告的相关要求。《办法》规定:1.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备案报告、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主体和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或补正。3. 地名命名(更名)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对于需要重新报送备案或者补正备案材料的,公告时限自收到重新报送备案或者补正备案材料之日起计算。4. 地名命名(更名)公告应当包括标准地名及其罗马字母拼写、所属政区、位置描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等内容。5.地名命名(更名)公告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并在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
二、地名使用更加细致
(一)统一了标准地名使用规范与地名拼写标准。地名专名和通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一地多名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地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地名中的异读音和特殊字应当按照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审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名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汉字译写规范。不得直接引用或者擅自转译可能损害我国领土主张和主权权益的外国语地名。
(二)规定了地名信息数据管理与资源共享等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国家地名信息库地名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地名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用等管理,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国家地名信息库促进地名信息广泛应用确保地名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现势性。
(三)明确了地名标志设置与维护的具体内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对标示的标准地名或者其罗马字母拼写等信息错误,安装位置、指位错误,版面褪色、被涂改、遮挡,字迹模糊、残缺不全,破损、污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名标志,应当及时进行更正、维护。
三、地名文化保护更加健全
(一)完善了地名保护名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名录,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信息应当包括标准地名以及罗马字母拼写,含义、来历、沿革,历史文化价值等内容。地名保护名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二)细化了地名保护名录类别。规定的地名保护名录应当包括地名文化遗产、历史地名以及其他类别,同一地名可以列入不同类别。
(三)丰富了名录保护利用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设立标志、派生命名、活化使用、制作文化产品、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优先对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