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第三批)>等四个清单》修改意见的函
各镇民政所、组宣室、农办,焦岗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社会事务部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关于印发<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第三批)>等四个清单的通知》(皖民基字〔2023〕35号)和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关于印发<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第三批)>等四个清单的通知》(淮民字〔2023〕80号),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推动减轻村级组织负担,现印发《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第三批)》《村(社区)依法履职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第二批)》《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第二批)》和《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第二批)》,区民政局起草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第三批)》等四个清单
(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 请于2023年9月12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区民政局办公室。
联系人:李丽,联系电话:8272511
邮 箱:876235145@qq.com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推动减轻村级组织负担。
二、起草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关于印发<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第三批)>等四个清单的通知》(皖民基字〔2023〕35号)和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关于印发<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第三批)>等四个清单的通知》(淮民字〔2023〕80号)。
三、主要内容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第三批)》等四个清单的主要内容有:1.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第三批);2.村(社区)依法履职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第二
批); 3.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第二批); 4.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第二批)。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第三批)》等四个清单(征求意见稿)
各镇民政所、组宣室、农办,焦岗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社会事务部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关于印发<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第三批)>等四个清单的通知》(皖民基字〔2023〕35号)和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关于印发<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第三批)>等四个清单的通知》(淮民字〔2023〕80号),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推动减轻村级组织负担,现印发《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第三批)》《村(社区)依法履职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第二批)》《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第二批)》和《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第二批)》,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第三批)
2.村(社区)依法履职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第二
批)
3.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第二批)
4.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第二批)
毛集实验区民政局 中共毛集实验区工委组织部
中共毛集实验区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
附件1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证明事项指导清单
(第三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指南 |
1 |
银行卡(借记卡、贷记卡)办卡用途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或通过告知承诺制免除开具证明。 |
2 |
电话卡办卡用途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或通过告知承诺制免除开具证明。 |
3 |
光伏安装证明 |
申请人可根据用电业务告知书明确的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乡镇或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归属证明等材料,向电网企业咨询和办理。 |
4 |
银行贷款证明 |
由申请人向银行咨询和办理,无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性证明材料。 |
5 |
儿童打预防针证明 |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儿童监护人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在预防接种时,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接种。 |
6 |
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 |
7 |
物品丢失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或通过告知承诺制免除开具证明。 |
8 |
进城务工人员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或根据需要部门最新规定通过居住证、劳动合同等证明。 |
9 |
生猪定点屠宰证明 |
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和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
10 |
无欠税证明 |
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居民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
附件2
村(社区)依法履职工作事项指导清单
(第二批)
村(农村社区)
序号 |
依法履职事项 |
依据 |
1 |
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
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八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2.《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3.《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四)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
2 |
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 |
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2.《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
3 |
加强农村团组织和团员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及时办理团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十二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六条: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第二条: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共青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力吸收各领域青年中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先进分子入团,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 |
4 |
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振兴。 |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 |
城市社区
序号 |
依法履职事项 |
依据 |
1 |
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
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八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2.《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3.参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四)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
2 |
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 |
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2.《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
3 |
加强社区团组织和团员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及时办理团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十二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六条: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第二条: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共青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力吸收各领域青年中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先进分子入团,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 |
附件3
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指导清单
(第二批)
村(农村社区)
序号 |
依法协助事项 |
依据 |
主管部门 |
1 |
协助做好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承担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相关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农业农村 |
2 |
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2.《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订立村规民约,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
文化和旅游、住建 |
3 |
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 |
《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 |
宣传、文化和旅游等 |
城市社区
序号 |
依法协助事项 |
依据 |
主管部门 |
1 |
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2.《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订立村规民约,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
文化和旅游、住建 |
2 |
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 |
《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 |
宣传、文化和旅游等 |
3 |
协助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再就业工作。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五)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拥军优属、社会救济、青少年教育、再就业等项工作。 |
人社 |
附件4
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
(第二批)
序号 |
具体工作内容 |
1 |
道路交通安全(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外)。 |
2 |
其他: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取消和禁止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