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毛集实验区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所:
《毛集实验区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务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5月15日
毛集实验区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杜绝违纪违法行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坚持依法理财,自觉接受区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上级部门的巡视巡察。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要求和局编制年度预算,并做好项目资金预算进行绩效分析,设定绩效目标。局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局机关及各分局组织收入、基本支出预算,并汇总编制部门预算。指导各科室编制本科室业务涉及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 局财务管理人员对年度部门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平衡后编制部门预算草案,经局支委会、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 年度预算经批复后,局财务管理人员及时向局支委会、局长办公会报告,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负责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预算 的,原则上不予安排支出。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或追加预算资金的,经局支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区管委申请追加或调整,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局财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通过预算一体化管理系统逐级申报、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及罚没等收入,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电子)。
第九条 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入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坐支、挪用,严禁私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日常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 加强日常经费开支管理,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坚持节约、从俭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差旅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严格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职工慰问,按照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8〕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局分管负责同志批准的临时加班工作餐,严格按照《关于加班工作餐管理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津贴补贴政策,严禁无依据违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
第五章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设定的项 目绩效目标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局支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或通过“徽采云”平台采购。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支付。原则上首次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50%,项目完成前累计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项目成果通过上级相关部门验收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部门审计后,按决算审计确定的金额支付剩余资金。
第十六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项目承办科室及时开展绩效自评,接受区财政部门的绩效考评。
第六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局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局机关的经费收支、专项资金及固定基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 局机关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除财政统发工资外,按规定缴纳的职工保险、住房公积金、人社等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奖金、水电、物业等常规性支出、履约保证金、涉农补贴资金等代收代付资金支出,以及单笔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业务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填制报销凭证,并附相关经济业务原始单据,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经局财务管理人员审查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的,需进行事前报告,由分管业务的负责同志审核后,提交局支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明确经费来源,经局支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四条 局财务管理人员根据经济业务活动进展情况和审批情况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对经济业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经费支出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经费结算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等相关制度,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七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个人劳务、差旅费和必要的零星支出,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严禁私自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使用支票应严格领用手续,并写明用途和金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二十八条 支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如被盗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挂失,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领用支票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继续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加强资金支付控制。各项支出原则上应采用公务卡、转账、汇款等结算方式。
第八章 财务报告与检查
第三十条 局财务管理人员应于每月底编制会计报表,每半年编制财务收支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应如实反映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状况、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及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物质形态的资产,均按固定资产管理。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台账,局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登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会计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应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立,按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及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其固定资产总额应与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账余额一致。
固定资产台账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实物数量、购买时间、使用年限、使用单位(使用人)及其性能状况等,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列入年度预算,在年度预算下达后,按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度最新版)》规定,执行招标采购或通过“徽采云”平台实施采购。
第三十四条 各类贵重物品,如电视机、照相机、摄(录)像机、计算机、复印机等,使用科室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对外捐赠及报废等。
第三十六条 经过长期使用、自然损坏或在特殊情况下人为损坏,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相关科室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局支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报废手续,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按照《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20〕14号)规定,单项原值在5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和单笔在3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局支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单项原值在5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和单笔在3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单位房产处置,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公务用车处置,按《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处置审批程序管理的通知》(淮办秘〔2018〕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局办公室、财务管理人员和使用部门要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盘点,并于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换科室、单位调动或退休时应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清退办公设备,不得擅自带走或转让。同时填报固定资产移交清单,由移交人、接收人、分管负责人签字后移交局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收入,均通过财政账户直接收缴入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局财务管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全局财务活动不定期开展自查。
第四十二条 年度财务活动结束后,应对本部门财务决算予以公开,主动接受单位干部职工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04210200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