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集实验区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办法
毛集实验区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及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坚持依法管财、理财,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
第四条 局财务部门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负责组织局部门预算编制。局机关及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各项收支必须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保证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五条 局财务部门根据区部门预算批复,对局机关项目支出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逐级申报、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使用财政监制的统一票据取得收入。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第八条 我局及下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隐匿、转移、滞留、截留、挪用、私分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各项支出实行公务卡、转账汇款等结算方式。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区财政部门和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报销,按以下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单并附原始单据和必要的附件,经局财务部门会计审核,局领导签字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时,由有关业务部门和各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拨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局财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决算报表,接受局财务部门监督;局财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不动产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主体、范围和核定的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票据,及时缴纳费用,严禁乱收费。
第十五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所需收费票据由局财务部门统一从区财政局领取。
第六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有关规定,我局除必要的零星支出外,各项资金往来原则上都应通过银行(国库)办理转账或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七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应按规定在银行开设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应定期对现金、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盘点,及时清理、结算各类往来资金,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配置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 要切实保护国家财产的完整和安全。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除不定期清点外,每年年终前要全面清点一次,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应当对其经管的资产进行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擅自带走或转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皖公网安备 3404210200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