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淮南市农业农村局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经开区,淮南高新区: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淮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进一步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提高涉农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管目标
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全程绩效管理基本原则,围绕确保涉农项目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坚持使用必问效、低效必问责、违规必追究,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形成“申报、批准、分配、实施、验收、决算、支付”的闭环管理。
二、监管范围和程序
(一)监管范围
涉农项目资金监管主要包括中央、省和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惠农补贴、衔接资金、农业生产发展、农业防灾减灾、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及和美乡村建设、农业高质量发展、秸秆综合利用以及其他涉农资金。
(二)监管程序
按照相关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监管主要按照惠农补贴、生产发展、项目建设等三大类开展工作。
1.惠农补贴类
(1)资金下达。各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定年度耕地、种植面积,履行公开、公示等相关程序后,将面积正式行文上报,经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按照省定指标直接分配下达。
(2)组织实施。补贴资金下达后,原则上1个月内各县区制定惠农补贴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按照“村组登记、乡镇审核、县级核定”的程序,通过“一卡通”及时打卡发放。
(3)监督检查。各县区全面加强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做好惠农补贴“一卡通”管理发放。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支出进度进行月调度,对支出进度落后的县区进行通报提醒,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2.生产发展类
(1)资金下达。依据实施方案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上年任务完成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审核下达。
(2)组织实施。资金下达后,原则上1个月内各县区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各县区要严格对照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实施,对于年度完成验收决算的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对于跨年度实施项目,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及协议签订内容序时支付,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
(3)监督检查。各县区全面加强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重点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月调度。在此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将及时通报各县区,限时整改。监督检查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分配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3.项目建设类
(1)项目申报。按照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各县区开展项目申报,通过专家评审、部门会商、会议审议等方式审核、批复项目并做好项目备案管理。资金下达后,按照项目批复主体,报市财政审核分配。
(2)组织实施。各县区组织实施相关项目,并按要求落实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实施地点、资金来源、施工监理等相关内容的公开公示,以及项目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县区资金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年度已完成验收决算的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对于跨年度实施项目,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及协议签订内容序时支付,不得将涉农专项资金挪作他用。
(3)监督检查。各县区全面加强涉农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重点项目建设及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月调度。将高标准农田、和美乡村(人居环境)等重点项目列入全市季度农业农村工作会议重点调度,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开展项目中期抽查评估,对建设进度较慢、资金拨付不及时的县区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对于整改落实不力的县区提请市委、市政府限期督办。
三、监管工作机制
(一)加强资金调度。压紧压实县区主体责任,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半年抽查”的工作机制。加快涉农资金拨付,将涉农资金支付情况纳入季度重点工作会议和市乡村振兴考核,作为县区评优争先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区要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确保涉农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将涉农资金用于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各县区要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在验收、决算审计后要及时拨付资金。对于没有按照实施方案及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完成资金支付的县区,下一年度将缩减或收回项目资金指标。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涉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对资金预算分配、指标下达、资金支付等进行穿透式、常态化监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等均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对出现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涉农资金等行为,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皖公网安备 3404210200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