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推动减轻村级组织负担,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局拟定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第三批)》等四个清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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