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毛集实验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民政所、湿地公园社会事务部:
为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现将《毛集实验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毛集实验区民政局
2023年8月1日
毛集实验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紧迫性、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淮南市临时救助操作细则》(淮民〔2021〕4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教育、人社、住建、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凡是拥有毛集实验区户口或者在毛集实验区居住的具有淮南市户口的常住人口,均属于临时救助工作对象。救助对象的确定,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困难家庭和人员基本生活陷入紧急、危难的困境;依靠自身能力不能脱离困境;不具备其他社会救助项目申请条件或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未能帮助其脱离困境。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和人员可申请临时救助。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分类分档确定相应的临时救助标准。主要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一是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重大损失,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分类实施救助。农业户籍的,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我市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40%;非农业户籍的,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两个月的资金。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且不超过5000元。
二是因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分类实施救助。农业户籍的,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40%;非农业户籍的,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两个月的资金。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且不超过5000元。
三是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类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其个人自付医药费和困难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以下的(含20000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救助,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标准不超过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其他救助对象不低于2倍。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30000元的(含30000元),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标准为我市城市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倍;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为7倍;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为6倍。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元—50000元的(含50000元),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标准为12倍;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10倍;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8倍。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元以上的,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最高为当年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对遭遇重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4倍。
四是对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救助标准5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五)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
(六)因劳资纠纷有明确责任人且责任人有能力支付的;
(七)区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 的其他情形。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发放实物为辅。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打卡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由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或其它特殊情况,可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和求助需求,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要求,协同其申请并进行转办实施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八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区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临时救助,只对当年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进行救助,不跨年度救助,每年11月1日至12月底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可纳入下年度救助。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如实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3)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
(4)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5)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或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证明等材料;
(6)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在校读书证明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证明。
(7)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2.主动发现受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当天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开展入户核查,系统了解其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核查突发事件情况及困难程度等。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且每次入户不得少于两人,核查结果必须有被核查家庭签字确认。
(三)审批。一般程序。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抽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批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按照合规方式发放救助款(物),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紧急程序。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建立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对困 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人口规模,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不低于2倍。
(四)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临时救助子项)。区民政部门应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并统一保存。
(五)报表统计。各级民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前,逐级上报本季度城乡临时救助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应依法及时追加,确保实际需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助资金和物资等形式参与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发放救助金的,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实行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资金和物资,从小额备用金中列支。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三条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
(二)对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
(四)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申请人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的。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追回冒领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审批结果“四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季度末,将该季度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居住地公示一个月,公开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毛集实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