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毛集实验区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招标采购效率和效益,现将《毛集实验区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
毛集实验区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招标采购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以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毛集实验区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招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择优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 区财政局为全区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监管部门;各镇、毛集经济开发区、焦岗湖湿地管理处为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属地管理部门。
第五条 毛集实验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区政府采购中心)为区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三章 交易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招标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进场,根据项目估算金额、项目类别确定交易平台和交易方式。
第七条 应当进入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类项目;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四)需要进入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达到本条(一)至(三)项标准的,应当进入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应当进入区政府采购中心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
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
(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
(四)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
(五)按照"徽采云"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应当在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
第九条 由采购单位依法组织实施的小额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6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
(三)按规定可采用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网上商城采购的项目。
采购单位组织实施上述项目时,须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属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实行内部集体决策、台账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条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照省、市财政部门最新规定执行。公共资源交易进场限额标准,
按照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行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询价;
(六)单一来源采购;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施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符合法定邀请招标条件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第五章 采购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 进入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严格执行市级平台法定交易流程。
第十四条 进入区政府采购中心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招标单位填写《毛集实验区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或《毛集实验区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持项目批准文件、资金落实证明等资料,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
(二)区政府采购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采购招标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自行编制;
(四)招标文件经采购人(建设单位)确认后,发布招标公告;
(五)按公告时间组织开标、评标;
(六)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组织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进入区政府采购中心交易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内控制度完成采购需求和计划审核。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申请,进入采购流程。采购文件及结果应在“徽采云”平台备案,并抄送区财政部门。
(二)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需追加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办理,先向区管委申请项目立项及资金,经批准后,再按照前款规定进入采购流程。
(三)采购招标单位在选择采购方式、委托代理机构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内控制度,确保过程的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网上商城(“徽采云”电子卖场)采购项目的办理:
(一)已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本单位内控制度,指定专人登录“徽采云”平台,按照平台交易规则直接采购。
(二)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预算管理规定向区管委申请项目及资金,分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单位登录“徽采云”平台,按照平台交易规则采购。
第十七条 自行实施的货物、服务、工程小额项目,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等部门制订相适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意向公开
第十八条 除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九条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第二十条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七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一条 坚持谁采购招标谁负责原则。采购招标单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建设方案、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决策机制,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依法合规履行好采购人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内部决策机制,对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等关键环节实行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采购招标单位应对其所提供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案)的准确性负责,因资料提供错误或提供资料不全面造成的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预算工作,在施工过
程中涉及工程变更签证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查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相同性质的政府采
购货物、服务类、工程类原则上应整合打包集中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严禁采购招标单位将项目以种类拆分、分解至下属单位规避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政府采购中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对招标人、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标后监管,包括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标后监督检查、施工现场与招投标市场“两场联动”等,按照《毛集实验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办法》(毛管办〔2023〕1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农民工工资管理,包括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按月足额发放等,严格按照《毛集实验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办法》(毛管办〔2023〕1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程序,按照《毛集实验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办法》(毛管办〔2023〕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中标人中标后擅自放弃中标资格、不按规定履行合同,或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的,一经查实,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相关情况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由有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涉及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理,按照毛管办〔2023〕1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的管理级次和管理程序进行采购的,一经查实,由区财政等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文件调整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附件.doc
3-1.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货物)
3-2.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服务)
3-3.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施工)
3-4.其他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货物)
3-5.其他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服务)
3-6.其他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施工)
3-7.其他交易采购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货物)
3-8.其他交易采购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服务)
3-9.其他交易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皖公网安备 3404210200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