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毛集实验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毛集实验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
毛集实验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1139号)、《淮南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淮财经建〔2023〕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省、市级以上投资的水利、交通等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确需撤销项目建设单位和调离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的,须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同时,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有关人员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四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程延期、因重大设计变更需重新核算、因第三方审计或稽查暂停决算编制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概算批复的单位为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项目代建单位或财务总体核算单位编报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时限要求、账务处理、编制依据、主要内容等,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所有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不能代替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九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十条 项目应严格落实概算管理制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成本应控制在批准概算投资范围内。对于超概算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完成调整概算手续后送审。
第三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的职责。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区财政部门直接批复的范围
1.区级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
2.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二)区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
2.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区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门),并按要求向区财政局报送年度汇总报表。
第四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十三条 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区级主管部门、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区级二级及以下单位等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向区财政部门、区级主管部门等批复部门(以下简称批复部门)申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般先由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决算报告进行评审,并对项目情况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已经审计部门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可不再委托评审机构组织专门审核。具体组织审核分工如下:
(一)区直相关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实施的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
(二)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实施的项目,由委托建设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
(三)区属国有企业作为代建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委托其代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组织审核;
(四)其他决算审核单位经部门间协商仍不明确的,由区财政局研究确定,如争议较大,报区管委确定。
第十四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评审机构须具备相关资质及专业能力,可以从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框架协议中采取随机抽选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评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二)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三)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五)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六)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经具备造价资质的社会中介进行审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七)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八)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其他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评审结论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确认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项目结余资金和构成,并提出处理建议等;
(三)确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项目概况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资金情况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等);
(四)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列明的问题和评审意见等。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评审报告内容简单、附件不完整、事实反映不清晰且未达到决算批复相关要求的,不得报送批复部门。申报单位可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受委托评审机构应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可对评审机构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审核批复部门对评审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评审机构,3年内不再委托其业务。
第十九条 批复部门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准的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主要是对申报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单位决算报告、评审机构评审报告等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判断,主要从政策性审核、技术性审核两方面开展审核。具体审核内容及要求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批复部门政策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条件和权限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在本部门批复范围内。对不属于本部门批复范围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予以退回。
2.审核项目是否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尾工工程超过5%的项目,予以退回。
(二)资料完整性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根据我市现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经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审,是否附有完整的评审报告。未履行评审程序(含审计部门审计)以及未提供完整报告的,予以退回。
2.审核决算报表、报告说明书等决算报告资料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的,通知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一条 批复部门技术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重点审核项目核算管理和资金管理、概(预)算执行情况等,根据需要也可以审核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建设过程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批复部门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批复部门应要求申报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一)项目不具备竣工财务决算条件的;
(二)存在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等情形的问题,未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22〕1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的;
(三)决算报表填列的数据不完整、存在较多错误、表间勾稽关系不清晰、不正确,以及决算报告和报表数据不一致的;
(四)项目存在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的;
(五)评审报告或有关部门历次核查、稽查和审计所提重大财务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存在其他影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等重要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 批复部门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批复部门应当在批复前,征求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存在招投标、现场管理等涉及行业主管的问题,转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二)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存在其他涉及有关单位的问题,征求或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执行。项目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费用可在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二十五条 评审机构进行了决(结)算评审的项目决算,或已经审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未发现较大问题,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评审报告内容翔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以及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可根据评审报告及审核结果批复项目决算。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审机构评审,但存在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就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或存在审减(增)项目建设投资的,原则上在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单位)、项目概算批复部门等部门(单位)意见后,予以批复。
第二十七条 批复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增)的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三)要求申报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和财务档案资料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四)批复披露项目尚未整改到位的主要财务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五)其他应当批复确认的内容和应当披露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批复确认投资额,存在资金结余的项目,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涉及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上缴财政;存在资金缺口的项目,要求申报单位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项目财政结余资金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未上缴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缴回的问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随机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按期整改到位。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决算审批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拒不改正的,决算审批部门有权暂缓该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该单位今后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减财政资金安排;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区工委、区管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清理结余资金并进行账务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属于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执行,或按照本部门或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文件调整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04210200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