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毛集实验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毛集实验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经区管委2025年第9次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毛集实验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毛集实验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所有资金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财政资金审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预算约束原则: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拨付资金。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办理调整,将过"紧日子"作为预算管理长期坚持的方针,严控一般性支出。因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调整,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工委、区管委重大决策部署等特定情况除外。
第二章 财政预算审批流程
第四条 预算调整(追加)程序。
1.增加工资经费。预算单位因调整人员、工资等原因需申请增加工资,向区财政部门行文,行文标题为《关于申请增加××工资的报告(函)》,主送单位为区财政局,正文为申请的原因、依据、金额等,并附《社保缴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工资指标明细表》等相关资料,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送区财政局会计科审核后拨付。
2.增加项目经费。由预算单位向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预算单位区分管领导同意,送至区财政局,统一整理审核后,报区管委审批。审批权限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分管财政部门的区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区管委主任审批;30万元以上的提请区管委办公会议研究后执行(若会议纪要未明确金额,则需提供体现明确金额的上会材料或区管委主任签批后的资金文件)。
第五条 收回往年上级资金,确因工作需要兑付,须由单位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并加盖公章,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送至财政局办理。收回往年本级资金,确因工作需要兑付,需要重新履行预算调整(追加)审批流程。
第六条 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使用部门的,由区财政局按流程办理;暂未能明确使用部门的,由区财政局将资金分配至对口科室,待核实使用用途后按流程办理;资金需二次分配的,由主管部门提供资金分配表,经主管部门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区财政局按分配表办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转移支付配套资金未列入年度预算或未足额列入年度预算的,所需资金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履行相关手续。
第七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突发事件等应急类资金,要本着急事急办原则,由有关部门、单位向区管委提出资金申请,送至财政局后,由区财政局制定动用预备费方案,报区管委同意后从预备费中安排。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区管委可以先安排支出,年末进行预算调整。
第三章 财政部门预算调剂流程
第八条 在预算支出规模以内,确需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调剂,涉及支出功能分类“类”“款”“项”级科目的,由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支出功能科目调剂申请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送至区财政局办理;涉及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情况变化的,由相关部门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提出预算调剂申请,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第九条 因项目实施单位变更、工作任务调整、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新增临时任务等,确需在不同项目之间调剂项目支出预算的,由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项目调剂申请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送至区财政局办理;确需在不同单位之间调剂项目支出预算的,由主管部门出具项目调剂申请报告,经双方部门负责人签批并盖章后送至区财政局办理。
第十条 在支出规模以内,确需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调剂的,需在不影响采购考核情况下,由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政府采购调剂申请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送至区财政局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审批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皖公网安备 3404210200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