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淮毛市监处罚〔2025〕0018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毛市监处罚〔2025〕0018号
当事人:毛集实验区正华五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NAWK6XM
住所(住址):淮南市毛集镇中梁大道中段9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投诉单,反应在毛集实验区正华五金店购买精品插座,发现插座插孔没有安全防护门,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未发现投诉人投诉单附件中拍摄的同款插座,且投诉人提供的附件显示交易商户为寿县保义镇二元小百货店。但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店内销售有品名为一体化防爆地拖王插座,该插座没有插孔安全防护门,执法人员清点插座数量为8个,对该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拍照取证。
当事人销售的插座,属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099.7-204《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2-7部分:延长线插座的特殊要求》中 “14.1使用在延长线插座上的插座应采用保护门。保护门宜采用插头的N极插销驱动打开或者由插头的L和N极插销同时驱动打开。”规定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2月23日对该五金店的经营者石**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购进没有插孔安全防护门的品名为一体化防爆地拖王插座8个,购进价格3元每个,销售价格5元每个,没有售出,8个插座全被我局扣押,货值金额4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提供材料,主动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15投诉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石洪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据提取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的事实以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2025年2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毛市监罚告〔2025〕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插座,属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099.7-204《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2-7部分:延长线插座的特殊要求》中 “14.1使用在延长线插座上的插座应采用保护门。保护门宜采用插头的N极插销驱动打开或者由插头的L和N极插销同时驱动打开。”规定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货值金额40元,产品未有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提供材料,主动配合调查,产品尚未售出,社会影响轻微。符合《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6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目、第六目“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值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产品尚未销售,或已销售但全部追回的;6.无社会影响或社会影响轻微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6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目、第六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8个;
2、罚款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皖公网安备 3404210200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