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集实验区民政局社会组织撤销登记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应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经查,下列2家社会团体已连续2年未参加年度检查。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
特此公告。
毛集实验区民政局
2025年7月15日
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名单
1、毛集实验区董岗社会组织联合会
2、毛集实验区焦岗湖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皖公网安备 3404210200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