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关于建立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5 16:00信息来源:毛集实验区建设发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建立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淮建管联〔2022〕99

各县区(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住建厅《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4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实名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施用工实名登记、考勤管理。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凡未实行实名制信息登记的建筑农民工(包括临时建筑劳务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录入实名制系统并进行考勤,未落实考勤制度的视为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柔性用工管理,分岗位确定用工年龄,避免建筑行业农民工超龄一刀切;对超龄工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安全教育。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项目在工程项目部至少配备1名劳资专管员,高峰期用工人数超过500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配备2名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要切实在岗履职,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务用工人员的管理,在工人每日进场、离场时,须在进出场门禁系统前监督工人实施电子打卡考勤;在施工现场出现停电、断网等情况时,须做好手动考勤记录工作,确保农民工用工考勤数据完整有效。监理单位应将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内容,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工资性工程款,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单位整改,并向属地住建、人社部门报告。

(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可使用规范简称。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日内将专户信息录入淮南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系统30日内向属地人社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同时在建的,可开设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的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进行管理。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下或施工体量在 1000 平方米或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工程,可以不开立专用账户;不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核定工资数额,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按时足额发放至农民工本人,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工资专用账户的使用管理,通过专户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真实有效,严禁采用各种方式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套取工程款。

(三)人工费分账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施工过程结算的相关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每月拨付人工费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结算款的20%(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不低于15%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不低于12%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拨付人工费原则上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人工费比例

(四)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支付以实名制考勤为依据,通过淮南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系统线上支付,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未通过平台线上代发工资的项目,平台无法读取企业发放工资数据的,将视为未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要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企业。严禁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资款打入分包企业账户。

(五)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合同额在3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合同额在3亿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免交,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已用现金缴纳保证金的项目,可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进行替代。

(六)先行垫付和清偿制度。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代发,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涉及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七)维权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维权渠道等相关信息,并每月公示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

二、分级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一)分级制定范围

1.县(区)级名录。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或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在10人以内(含10人)的,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列入县(区)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因相应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被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一并列入县(区)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2.市级名录。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或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在10人以上,50人(含50人)以下的,或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1年内同一企业2次被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因相应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列入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一并列入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3.省级名录。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200万元以上,或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在50人以上,或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1年内同一企业2次被列入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由省住建厅列入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因相应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被列入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一并列入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二)规范列入程序。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管处根据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受理信访等情况,提出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名单和基本事实,向相关单位、企业发《事先告知书》;在受理和处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陈述、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书面通知被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个人,并在本部门(县、区)网站向社会公布。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应告知其上一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须载明列入事实、认定依据、惩戒措施、限制移出期限及其他应告知的事项。市、县(区)在列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限制移出制度。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个人限制移出期限从列入之日起计算,限制移出期为半年。限制移出期内未发生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列入部门出具移出凭证,给予移出,并向社会公布。自限制移出期满之日起2年内再次被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限制移出期限延长为1年。

三、加强源头管控

(一)严格建设资金审核。对新建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核实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要从严审查。对建设单位提供资金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再核发其申请的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工程价款结算。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且支付的进度款不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80%。建设单位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

(三)严格垫资建设管控。禁止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施工企业垫资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垫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一经查实,记录不良信用,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对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违反约定的,记录不良信用。对社会投资项目垫资承包的施工企业,不得再要求分包企业垫资施工,否则,记录不良信用。

(四)严格实行工程担保。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能够通过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对不能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书的建设单位,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五)严格规范发承包行为。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必须依据《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严禁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违规收取项目管理费、订立阴阳合同,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全部由总承包企业派出,并切实履行相应管理职责。总承包企业不得随意变更投标文件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需要变更的,应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公章,书面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其变更信息同步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公开。

(六)严格质量保证金管理。建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的比例、期限和方式,并在施工合同中与施工企业约定;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证金在扣除因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缺陷的鉴定及相应维修费用后全部返还施工企业。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履约保证金没有清退的项目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四、加大惩戒力度

(一)公布警示。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发布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个人名单,同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列入异常名录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限制经营。对直接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列入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专业承包企业。被列入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参加全省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市、县(区)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承揽新的业务。

(三)限制资质升级和评先评优。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期限内不能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被列入异常名录、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落实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省、市级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以及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或未落实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的项目,不得申报各类标化工地和优质工程。

(四)严肃查处。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工资代发、先行垫付和清偿、维权公示等制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扣除企业信用分值;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可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对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分账制度不落实、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违反工程价款结算规定、违反质量保证金规定的建设单位,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压实责任强化监管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牵头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行业监管责任。各县区(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履行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督促问题整改。市住建、人社部门将定期公布各县区(园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依据。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县(区)住建、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根治欠薪政策宣贯,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将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支付担保、工资按月支付、工资保证金、实名制考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过程结算等根治欠薪主要制度措施纳入在建项目日常检查以及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范围。各县区(园区)住建部门要在20221210日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三)坚持两场联动。强化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联动,各县(区)住建部门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日常检查、竣工验收时,把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检查内容,对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制度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得予以验收。

(四)强化部门协同。各级住建、人社和公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定期会商、协同配合。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地见效。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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