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5 08:52信息来源:毛集实验区管委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90号)、《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以下称“项目资金”)包括各级政府安排的、专门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称“财政奖补资金”)为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农民筹集(含筹劳折资)的资金、村集体投入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其他资金(以下称“自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环卫设施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以及村民认为需要的其他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第四条  财政奖补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自筹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村账乡管的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筹集标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补助与奖励相结合方式,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一)财政部制定的中央财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规定,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农民筹资筹劳占三分之二,各级政府奖补占三分之一,政府奖补资金中,中央财政承担三分之一,省以下各级财政承担三分之二。

(二)省财政厅《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规定,省财政按每位农民10元的标准安排奖补资金,其中8元用于对县(我市包括凤台县、毛集综合改革实验区、潘集区)补助,2元用于对县区奖励。

(三)市财政对未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农业人口数每人8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四)县(区)财政按照每位农民不低于5元的标准安排奖补配套资金。

第六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财政奖补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和奖补资金利息收入等。(一)市财政依据县(区)农业人口数,分配省以上财政预拨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二)市财政依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和工作计划,提出本级年度资金预算,报请人大批准后分配到县(区)。(三)县(区)财政依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计划,提出本级资金预算,报请人大批准后转入一事一议财政专户。(四)县(区)可结合实际,整合支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支农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捆绑使用,分别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五)各级财政根据财力增加状况,逐步加大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自筹资金的筹集。按照《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条例》规定,坚持民主决策、村民自愿、上限控制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筹资筹劳标准。(一)筹资筹劳上限标准为:年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15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筹劳折资标准按每个工日20元标准折算。(二)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可以一次议事,按规定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两年的资金,且第二年不准再筹。对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劳折资,或以物料折资;对筹劳确有困难的,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以资代劳。鼓励乡村集体经济投入,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第八条  设立市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奖励资金,专项奖励资金主要来源是市级一事一议补助资金历年结余。

第九条  县(区)设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护资金,管护资金主要来源是县(区)级一事一议补助资金历年结余。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专户管理制。项目资金按照专户管理制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市级财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核算市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奖励资金。(二)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专账核算,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补助”决算科目,确保专款专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护资金纳入县(区)财政专户,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三)自筹资金由乡镇专户管理,分村建账核算。

第十一条  乡镇报账制。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和报帐结算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由行政村并提供相关资料,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一)项目资金拨付依据项目投资规模,采取不同的付款方式,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施工单位全额垫资,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预拨和报账结算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二)乡镇报账时,必须提供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预决算、税务发票、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等凭证。县(区)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清算

第十二条  清算申请。县(区)于每年二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的一事一议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提出清算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县(区)清算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资金清算。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批准的清算通知后,组织县(区)开展清算工作。

第十四条  结余资金。结余资金存入乡镇“一事一议专户”,作为行政村实施下一年度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自筹资金。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和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完成后,村级要将项目实施预决算、筹资筹劳、奖补资金使用和审计结果等情况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布,让村民对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要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小组、村民代表和村内老党员、老干部的监督作用,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县(区)综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检查指导,及时掌握情况,对项目资金拨付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奖补资金跟踪问效和绩效考核,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法规政策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有农林场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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