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5 08:31信息来源:毛集实验区管委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等 6 部委(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 加急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 号)有关要求,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2021  6  7     

 

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我省和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和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

在分配衔接资金时,应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别山等革命老区脱贫县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五条 省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根据职责分工,在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下达我省 20 日内,提出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根据职责分工,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 20 日内,提出省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 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岀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淸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偿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在安排衔接资金时要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上述方面的比例由县级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县级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县级在选择具体项目时,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十条 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一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釆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釆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资金限额由县级自行确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05892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673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16 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34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620 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财农〔2019327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财农〔2019332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程〉的通知》(财农〔201938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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