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结合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开展的土地征收现状调查结果,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了《淮南江淮枢纽港何台作业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
淮南江淮枢纽港何台作业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位于毛集实验区毛集镇何台村境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淮南江淮枢纽港何台作业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19.4894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农用地2.3283公顷(耕地0.5484公顷),征收集体未利用地0.8168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6.3443公顷。其中:
1、征收毛集镇何台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9.4894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农用地2.3283公顷(耕地0.5484公顷),征收集体未利用地0.8168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6.3443公顷。
二、征收目的
因淮南江淮枢纽港何台作业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淮南江淮枢纽港何台作业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交通运输项目建设,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用地符合毛集实验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毛集实验区“十四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规划。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本次征收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相关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5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 20000 元/亩、安置补助费30000 元/亩)。
2、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同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3、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经评估,征收 何台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 50000 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 20000 元/亩、安置补助费 30000 元/亩),不低于同区片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征收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数额依据征收土地批前现状调查结果及补偿登记结果确定的数量、种类依据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总金额1461.7050万元,其中:
1、毛集镇何台村:征地面积19.4894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461.7050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584.6820万元、安置补助费877.0230万元。
(三)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支付方式
转账、打卡发放和存折发放。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数额依据征收土地批前现状调查结果及征收土地批前补偿登记结果确定的数量、种类依据标准计算。
五、征地拆迁安置的安置方式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79号)规定执行,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方式补偿安置,其中: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评估原住宅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采取货币补偿的,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宅基地和住宅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
六、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安置措施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淮府〔2018〕63号)规定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权属证书或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批前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收土地批前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当地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前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询意见与听证
本公告发布后,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报请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仍有争议的,不影响土地征收的申请。
九、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决定
(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30日内,拟征土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