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政策与标准
一、政策内容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安徽省实现城乡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20元、800元,市、区财政出资提高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640元、820元,实现城乡统一。符合特别扶助制度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
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与省按5:5比例承担(如国家调整政策另行通知)。省、市、区提标资金部分由各级财政配套。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直接发放到户到人。资金发放纳入财政惠农补贴涉农资金“一卡通”网站统一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2023年度特别扶助资金分配结果:
单 位 |
发放人数 |
发放金额 |
毛集镇 |
25人 |
243000.00 |
焦岗湖镇 |
11人 |
96780.00 |
夏集镇 |
17人 |
165420.00 |
区直 |
4人 |
38520.00 |
总合计 |
57人 |
5437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