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全民招商的社会氛围,结合毛集实验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为毛集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引进资金、项目的“第一引资人”(境内境外所有公民均可为招商引资“第一引资人”)。
第二条 “第一引资人”的界定
项目引资人在引资前或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到区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办理项目引资“第一引资人”登记备案手续,以此作为界定“第一引资人”的依据。对同一个项目有多人参与引资,“第一引资人”的界定以项目投资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其他引资人可视为项目“引资参与人”。“第一引资人”与“引资参与人”可自行协议分奖。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凡是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毛集实验区产业立项,对区财政收入具有一定贡献率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农业产业化、旅游等项目。对第一引资人实行两次奖励。
第一次是按第一年投资额所产生实纳税收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的15%进行奖励,奖金上不封顶。
第二次是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投资强度的项目,以投产后第一年所产生的实纳税收的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的5%进行奖励,奖金上不封顶。
引进商贸项目,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对第一引资人的奖励,按第一年实纳税收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的2%进行奖励,奖金上不封顶。
引进房地产,固定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对第一引资人的奖励,按第一年实纳税收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的1%进行奖励,奖金上不封顶。
第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基金的来源与管理
区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专户列支。区财政局负责奖励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凡是镇(乡)引进入驻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第一引资人”的奖金由区财政承担,税收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由区镇(乡)六四分成。
第六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3日开始试行,其解释权归区项目招商工作领导小组。